第四章 联邦主义和国家主义

 

美国的发展


联邦制联盟
    权力的分散:各州及其下属区域
    联邦主义制衡的变化
国家权力的增长
国家主义的发展
焦点透视:美国联邦体制下的州
建议读物


 

我对大会的议程感到极大的不安和焦虑。可以肯定,如果不做实质性的修改,它将成为内战的隐患。


──艾尔布里奇.杰里

 

联邦制联盟

《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在确立美国联邦制度的框架时,就已设计出构成整个美国政治发展结构的计划,这个计划已被其它国家广泛模仿。一切都只是设想,他们不清楚新制度将向何处发展,也没有先例可循,他们只得去创新。怎样才能创造出一个将由13个独立的、各自为政的州组成的真正的国家,而又避免产生恐惧和猜忌呢?联邦主义就是他们的答案。

很显然,必须有按地域划分权力的形式。追溯到英国王室颁布的殖民地宪章,州是有各自独立的政治和历史的实体,无论是历史环境还是公民意愿,都不允许发展成一种单一的政府。在如英国和法国的单一制政府中,中央政府对全国享有权威,不受下属地区的干扰(下属地区也被称为州、省、行政区、专区,或共和国)。实际上也存在某种形式的下属地区,但它们基本上是中央政府的代表。另一方面,当时仅存的邦联形式,也不是一种令人满意的形式。邦联仅仅是近乎独立的个体之间的联合,而不是我们今天意义上的国家。真正的权力还在下属地区。中央政权,如果有的话,也很软弱,对下属地区的公民没有直接管辖权。

因为当时存在的唯一选择──欧洲模式──显得不切实际,创业者们不得不创立一种新的模式,他们希望把一元化的充满活力的中央政府与强有力的下属地区邦联起来。他们的易洛魁邻居具有一个“强有力的联盟体制,由自治的单位组成五国”,这也极有助于美国的联邦主义的形成。正如我们提到过的,诸如福兰克林和杰弗逊一类人很熟悉易洛魁人的体制。新的形式定名为“联邦主义”,给以前用过的,与“邦联”同义的词赋予了新的意思。联邦主义的实施意味着从此以后,人民不仅仅按邦联条款所规定的那样,要受州政府的制约,也不仅仅如英国那样受中央政府的制约,而是要受州和国家两个“主权”政府的特殊管辖。美国联邦制度保留了势力强大的各州,国家政府不能废除它们的权力,同时也为国家政府增加了州政府不得干预的权力。每一级政府对每一个公民拥有直接的权威,可以征税及施以处罚。图4.1对比了联邦制政府与单一制和邦联制的区别。


图4.1
 

《美国宪法》是美国所有政府权威的源泉。《宪法》分别规定了国家及州政府的权力。如图4.2所示《宪法》将某些权力特别授予国家政府,其中包括执行国家职能的权力,如发行钱币、宣战、调整州际间及对外贸易、执行对外政策。《宪法》授予国家政府的其它权力,诸如征税权,是重合管辖权,即国家和州政府都可以行使这些权力。《宪法》规定国家政府不能行使某些权力,州政府不能行使的权力以及两者都不能行使的权力。《宪法》没有列举州政府的权力。这些被认为是“保留权力”,根据《宪法》修正案第10条,未授予国家政府的权力而或又未禁止各州政府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州宪法在《美国宪法》的框架内将权力授予州政府,并调整权力的实施。每个州的法律必须与本州岛岛宪法保持一致,而所有各州的宪法都必须与《美国宪法》保持一致。


图4.2
 

权力的分散:各州及其下属区域

在联邦制中,每个州都有一整套政府机构,行使立法、行政及司法权;在州政府之下还有其它一些政府组织,在全国范围内约有8万至10万个这样的独立机构,这些自治市、县、学校区及特别区在整个体制中分别享有不同等级的决策权。

大多数州的主要下属区域是县,小到仅有100个居民(得克萨斯的洛应县),大至有500万或更多的居民(伊里诺斯州的库克县和加利福尼亚的洛杉矶县)。在一些州,郡县等将自身起源追溯到殖民时期,具有很强的自我意识。而在有些州,郡县可能是新设立的。无论哪一种情况,它们都是州政府的产物,州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改变县界或章程,县政府充任州政府的行政工具。他们通常不遵循分权原则,由委员会负责管理(有时称为“县法院”,尽管实际并不是司法机构),委员会实质上具有行政和立法职能。县司法机构或法院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改革县政府是件乏味而又需要加以专门考虑的事。但是,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因为县政府负责土地的使用权──例如,它们经常在促进或阻碍发展方面起重要的作用。同时,县政府还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础服务,如安全保卫,交通及医疗服务,许多居民也许根本不住在提供这些服务的城镇内。县政府基本收入依靠征收财产税。这也成了税制改革中的一个主要的、久而不决的问题。

所有的州都有自治市,大的市依自己的章程组成,如底特律,小的市依一般法组成,更有些小的镇和村没有自己的特殊权力,通常依靠县及特区的服务。城市通常依照州政府授权通过的,明确权力及责任的章程进行运作。一般是采取三种主要政府形式之一。委员会制的重要性日渐减弱,并趋于消亡。它不实行权力分割制。选举产生的委员们分别担任市政府一个部门的行政长官,他们集合在一起,形成委员会,或叫城市立法局,负责通过市政法令。例如,选举人可以选举一个税务委员,一个公共事务委员,一个公共安全委员,每个人负责执行其特定的行政职能。但是作为委员会的一员,他同时也是立法委员会的一员。这种形式的市政府中所存在的问题之一在于,每一个委员都在市政部门有一定的实权,就好比有好几个市长,每人都有独立的权力,相互合作的意愿很小。

同美国的州及国家政府最相像的政府形式是市长暨议会制。在这种体制下,由一位经独立选举产生的市长担任行政部门的首脑,由选举产生的议会或市政委员会组成立法机构。这种“市长强权”制的政府同美国的国家政体很相似。市长有权任命主要部门的领导,并对议会的议案有否决权。而在“市长权力薄弱”制下,议会有权任命政府部门的领导;市长没有否决权,尽管市长仍在政治上承担主要责任,但实际上市政府倾向于由议会掌握;市长暨议会制存在于绝大多数大城市中。选举产生的行政首脑能够让选举人对他们不喜欢的政策提反对意见,并有可能“排除恶势力”。通过选区或行政区选举市政委员会委员或议会成员,能使不同种族、民族或不同收入阶层选举出代表他们利益的代表。市长暨议会体制至少能为倾向于在大城市里存在的主要少数派团体选举代表本集团利益的代表提供了可能。

议会暨行政长官体制是本世纪初期改革者们致力于“整治”城市政治、消除腐败、低效率及“老板统治”的结果。最初的想法是,行政是一个中性的过程,能够与制订政策区分开来,尽管现在一般认为行政在政治上并不是中立的,而且行政官员们对政策的解释也极大地影响着政治进程。在这一体制下,选举人选出市政议会,然后由议会聘任城市行政长官──通常是受过公共管理训练的人员──负责管理城市的行政部门。市长可由议会挑选,或直接选举产生,他或她主持议会工作;没有行政大权。议会作为市立法机构,负责通过政令,制定总体行政政策,行政长官负责政策法令的具体实施。议会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解聘行政长官。因此,谨慎的行政长官不应当在城市里充当政治上的活跃分子,但他们处理城市行政工作的方式也是政治程序的一部分。议会暨行政长官逐渐推广开来,尤其在地区相对差异不大的中小城市,更是如此。大多数改革者们以及许多政治学家都赞成这种体制,因为行政职业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抑制了市长暨议会制的市政管理中经常出现的公开的政治偏袒现象。然而,没有哪种制度能保证在市政管理上毫无瑕疵。值得注意的是,密苏里州的堪萨斯城通过著名的潘得葛斯特机制(Pendergast machine)维持其市长暨议会制,这是个典型的“老板统治”模式,在本世纪初统治该市达几十年之久。

议会暨行政长官政府制的批评者们认为,它不仅仅是一种类似商业经营的活动,而且也趋向于为商业盈利及精英们的利益服务。选举人不直接挑选市政的管理者,也就很难对他们可能不喜欢的政策发表指责性意见。而且,在全市范围内选举理事会成员,而不是通过选区或地区进行选举的典型做法,使少数派不能有自己的代表。一些联邦法院已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已经在一些城市中取消这种选举方式,理由是,大范围内的直接选举剥夺了少数派应得的代表席位。评论家们还发现,在无党派基础上选举理事会的习惯做法令人不安,这种做法使在位的委员不大可能被选掉,因为选举程序倾向于极为混乱,而且大多数市民甚至不愿意去投票。

议会暨行政长官体制优点或缺陷暂且不论,这种制度通常都能很好地运作,尤其是在中小城市,随着更多的城市采纳这种方式,看来它有可能成为除大都市之外的未来市政管理潮流。有些城市采纳了混合模式,将典型的分权制同专职行政长官结合起来。在这种体制中,管理者,或叫做行政部门主管官员,向市长而不是向理事会负责。因为行政长官受过很好的培训,因而是职业化管理。然而选举人也可以通过选举,保留或是替换现任市政管理人员,也就是说,通过选举市长或不投市长的票,直接发表他们的意见,由市长任命或免去行政官员的职务。

城市作为政府的一个单元,通常在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及消防方面,及文化娱乐设施,诸如公园、博物馆,及娱乐场所方面负有基本责任,它们通过征收所得税或营业税,借贷以及接受州或联邦援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它们为市民提供服务的能力也差别很大;美国许多较老较大的城市正逐步地走向衰败,因为社会责任不断加重,而税收来源却日渐缩小,人口大量移居市郊,但却仍希望继续享受以前在市区的优厚待遇。

除了这些政府单元之外,还有一个学校区和特殊地区的网络。由一个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管理的学校,很久以来就已存在了。它们主要通过征收财产税及发行债券筹得资金(这些债券实际上是必须由地方选举人同意才能取得的贷款)。诸如供水、排水,自然资源保护及交通等项服务也越来越依赖于特殊地区。这些特区可以征税、支出并借款。由于可以由州政府根据需要随时建立或改组,所以特区迅速地对付突发问题。它们可由选举或任命的委员会负责管理。有时也会因特区权力过大而妨碍其它政治单元。最突出的例子是纽约和新泽西的港务局,这是一个州际机构。起初由罗伯特.摩西斯领导,几乎全权负责整个纽约市的交通。事实上,纽约市的基本框架,以及纽约州的许多方面──公园管理,公路以及住房──都是由一个非选举产生的官员通过一个精心构筑的、内部紧密的管理委员会和权威人士控制长达近50年。因此,特区的职责尽管范围较窄也是成为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方面,同时也需要协调这些数量不断增长,职责各异的特区活动。

所有这些下属区域都在某种意义上从属于州政府,这就使得它们同州政府的关系与州同联邦政府的关系截然不同。事实上,州政府基本上是单一性的制度,能够很好地运作,一旦联邦突然消失,也不会有什么变化。很多州实际上比大多数独立的国家还要大。诸如加利福尼亚、宾夕法尼亚、伊利诺斯、得克萨斯及纽约州的政府职责之大──外交事务外──就如同管理荷兰、丹麦或比利时这些独立的国家一样。然而,在联邦体制中,另一个权力机构──国家政府──也同州政府一样对同一片土地行使管辖权,根据《宪法》的规定,一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权力。一般情况下,这种关系一直是这么维系着,尽管也免不了发生一些相互抵触,以及州政府抱怨联邦官僚机构的干预,或华盛顿方面抱怨地方政府过分顽固。

这种相当复杂的体制需要有一些不仅能够在州及国家政府之间,而且能在相邻州之间解决纠纷的机制。这种机制就是联邦法院系统,通常是美国最高法院。只要国家政府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它就具有最高权威。根据《宪法》第6条,联邦法律及条约是“国家最高法律”,尽管这些法律可能并不与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相互冲突。因此,任何州法律如果与联邦法律或条约发生冲突,就是无效的,即使是在州政府权限内实行也不例外。

 

联邦主义制衡的变化

今天,州所独享的司法管辖权已变得很小,因为从建国之初,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就趋向于赋予国家更大的权力。今天的州政府有权制定税收政策,行使警局,建立自己的教育、保健及福利制度。即使在历来属于州的职权范围内,联邦政府也通过提供援助参与州的活动,这笔援助款对每个州都是一大笔收入,联邦以此要求州政府按联邦的标准行使职权。在某些情况下,联邦政府也会就其管辖权之外的事务要求各州采取统一政策。例如,州政府有权制定高速公路上的速度限制,但是现在限速标准必须是在州际间高速公路上不超过65英里/小时,在其它公路上不超过55英里/小时,才有资格取得联邦高速公路拨款。同样,尽管里根总统一贯强调各州的权利,他仍于1984年签署了一项法案,要求各州将饮酒最低年龄限制在21岁,方能取得政府的拨款。各州独立行使的职权也必须符合《宪法》要求,这就使得联邦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具有管辖权。

这些例子并不能说明联邦制正在消亡或者说各州已不再是充满活力、不断发展的政治实体了。州政府的发展速度极快,如同地方和国家政府一样,正不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州在今天具有双重属性:它们作为实体政府有自己的权力和职责,同时它们还自觉地在行政方面负责很多联邦──州之间的合作项目。如果有人认为国家政府不顾州的利益,或者在可能的时候试图努力削弱州的权力的话,他应当到华盛顿联邦总部呆一段时间了解情况。总之,即使有一点点迹象表明一个行动会引起州各机构的广泛不满,联邦机构的官员都会竭力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纯属于联邦国内的项目非常少,大多数项目都需要借助州的参与和积极合作。尽管一概而论是不恰当的,但仍可以放心大胆地说,作为一项原则,联邦机构对于州的意志太过于敏感而不是不够敏感。这种趋势常常容忍某些做法的继续存在,如在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建立在州或地方偏见基础上的歧视性的福利待遇。国会方面对此不采取行动也纵容了这些行为及其它类似违反《宪法》要求的行为继续存在,直到最后,不得不由最高法院采取行动。甚至在国会和法院已采取了行动时,由于政府机关胆小怕事,或者对此漠不关心,或者甚至对此类要求怀有敌意,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行政方面的拨乱反正。

联邦原则根植于美国政府机构中。由各个州相同数量的代表组成的参议院,是最纯粹的联邦主义的表现形式,而其它政府组织(仅除最高法院之外)也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联邦原则。例如,美国众议院是代表人民的,而不是代表州,按各州人口分配各州众议员名额。但是,不论多么小,每个州都至少应当有一名代表。因此,就使得“人民的代表机构”众议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州的存在。选举团也是以州为基础,既体现人口的数量,也能体现州作为单元的存在,因为每个州的选举团成员名额与它在国会中的代表数目相同。在选举团未能选出总统的情况下,选举总统的重任落在了众议院头上。众议院选出一位总统时,不论州议员代表团人数多少,每个代表团只有一票投票权。政党是以州为基础的,而且在州和地方一级相对地比在国家一级实力强大。因此,尽管实权已在相当程度上转到国家政府一边,并不能说明联邦主义正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但是,联邦呈现的这种活力是否是一件好事?是否联邦主义已经变得过时而无用了呢?有些学者是这样认为的,但其它人则极力反对。联邦主义固然有一定的缺陷,例如,一个州的法律可能同其它州相差很大。州际间行车的卡车司机必须很清楚地知道这一切,因为他们必须确保他们所载货物的重量、高度、长度、宽度符合他们途经各州的不同要求。在每个州他们都有可能被拦截下来,以检查是否符合规定。最近联邦在卡车司机问题上的立法消除了很多州内的限制规定。例如,尽管一些州认为挂多节拖车的大卡车是安全隐患,但各州不得予以禁止。离婚法的差异在过去也造成一些争议。在很少的一些情况下,一个州认为可以离婚的情况在另一个州却不能得到允许。总之,根据《宪法》第4条的“完全忠诚及信用”条款的规定,这类不便之处能够保证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同时,在正常情况下,每个州必须承认其它州的行为。

然而,联邦主义的批评者们指出,州的存在容许了种族隔离及对各种人权和自由的侵犯等非法行为的长期存在,因为权利法案并未限制州的行动,这些论点似乎很有说服力。另一方面,种族隔离的开始是因为国家政府要为是不予关心,要么是同情顽固势力。在这种情况下,种族隔离同样也会存在于单一制的州地区范围内。例如,最高法院对普莱西诉弗格森(Plessy v.Ferguson)一案(1896年)做出的决定,允许在南部及边境地区实行种族隔离,就是在宪法第14条修正案颁布很久以后做出的。这一修正案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止州侵犯少数种族的权利。更有甚者,到20世纪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任总统期间,哥伦比亚特区还正式确立了种族隔离制度。根据这一结论,州也采取了一些其它违反民权及自由的做法。如果这些行为,如种族隔离,能够得到最高法院、国会和总统的准许,并能被人民接受或容忍,那么也说明问题根源并不在于联邦组织结构,而在于公众舆论。

那些认为60年代国家政府是美国政治体制中推动司法、民权、自由发展的主要力量的人,对于联邦主义持有一定异议。这种对于那个时期国家政府所起的作用的理解是正确的,同样地,认为在美国历史上的大多数时候,尤其是在50年代和60年代,许多州政府都站在反对的一面的理解同样也是正确的。然而,鲜为人知或很少有人承认许多州政府本身所起的作用,他们在司法、民权及自由等问题上引导国家政府,并且在很大范围内负责实施社会规划项目。

在法院系统有这么一个例子。现在许多州的最高法院在很多问题上都走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前面,但以前却不是这样。在由艾森豪威尔威尔威尔总统于1953年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alWarren)的领导下最高法院极富创新精神。然而,沃伦大法官于1969年退休了,他的继任者和尼克松总统任命的其它法官改变了最高法院。新法院做出的许多裁决表明,在与政府发生冲突时,法院裁决正迅速偏离一贯重视个人自由并倾向于保护个人权利的立场,而这一点正是沃伦时期法院裁决中,十分突出的地方。卡特总统未能有机会任命大法官,而里根总统和布什总统所任命的官员保持了尼克松时代就已形成的这一倾向,进而发展成为一个非常保守但又充满活跃分子的组织。由于这种转变,很多州的法院──包括阿拉斯加、夏威夷、缅因州、密执安州及南达科他州──都在某些问题上远远比现今的美国最高法院更有创新性。

同样地,很多州在其它方面也超过全国政府。例如,明尼苏达州和科罗拉多州早在联邦于1964年通过的真正非常重要的民权法案之前就通过了确立少数民族民权的法案。怀俄明州允许妇女投票比第19条修正案的通过早了将近30年。今天,州政府同国家政府间仍存在分歧,例如,州政府希望将某些卫生、安全及质量标准订得高于华盛顿的要求,而联邦政府则不允许各州在核电站方面制定的安全条例要求比核能管制委员会(前原子能委员会)的标准更加苛刻。而有些州及一些知名科学家认为该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过于宽松,不利于安全。1980年发生于阿肯色州的一桩事件清楚地说明联邦政府在公共卫生及安全方面处于落后的情形。州卫生部发布命令,禁止核电站官员将放射性气体释放于大气中。核电站的官员不服从州的命令,仍坚持释放放射性物质。他们认为,他们的行为受联邦规定的保护,而联邦规定可以释放那些物质。联邦机构也采取行动,禁止州政府制定超过联邦标准的机场噪声限制规定,或者要求熏肉及热狗的质量高于联邦政府的要求(联邦的标准允许熏肉及热狗中含有大量脂肪及水)。很容易举出例子说明联邦政府如何采取行动,促使顽固的州调整其政策,遵守联邦宪法。同样也很容易举出另一些例子,说明当州政府在一些问题上走在联邦政府前面时,联邦政府会有意拖延在这些州内采取进步性举措。

联邦制一直被斥为是碍事的,低效率的。事实也如此,但这并不一定是个缺点。效率太高的政府是很危险的,而且,如果太没有效率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及政治问题的话,效率太高也会有同样的问题。联邦制仅仅是分散政府权力的另一种方式而已。联邦制的赞同者们认为,联邦制的混乱状态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阻止政治领导人违背宪法的约束,采取独裁专制。评论家们还指出,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职责权限不明,引起争议,联邦制倾向于耽搁许多必需的社会项目的实施。

一些拥护联邦制的人则声称,由于绝大多数联邦计划都是由州负责具体实施,联邦制有助于使这些计划更接近人民。这种观点同早期民主理论家们的观点是一致的,他们认为,人民一般更关注地方及州政府,因而更能注视地方及州政府的举措。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过去和现在存在于许多地方及州政府上层内的腐败现象,证明公众对它们缺乏足够的关注。还有一个事实足以说明这一点,当国家面临紧急问题需要进行选举,尤其是总统选举时,参加投票的人数往往远远超过任何其它选举活动。普通市民是否对州或者地方的计划比对华盛顿直接实施的项目了解得更多,这也是个疑问。

联邦制的一些实实在在的优点是,它为将来的国家领导人提供了在州及地方一级积累政治经验的机会,并且,州政府可以在其它州或全国采纳某些项目之前先作为试点采用或对项目进行评估。在80年代,很多州在某些方面,尤其是在卫生保健及福利方面试行社会计划项目,这就为90年代联邦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些项目提供了借鉴意见。作为前州长的克林顿总统就很好地运用了这种经验。

联邦制最显着的优点是,它能调整政府的要求,使其适应各地方的不同情况。尤其是对那些不同种族、语言或宗教集团按地区聚居的国家来说,情况更是如此。总的来说,尽管主要讲西班牙语的地区可能会逐步发展,但美国还没有出现此类的地区性集团。事实上,新墨西哥州官方使用两种语言──但州的一些机构,包括公立学校,并没有按照要求行事。然而,由于各地区月初在民族及其它方面的差别,使各地区之间存在相当大的文化差异。例如,得克萨斯州同佛蒙特州就相差甚远。美国地域辽阔采用联邦制看来有一些好处,因此存在某种形式的分支管理机构是有必要的。

很显然,美国的联邦制发展成为现在的程度,是创始者们所始料不及的。演化过程是漫长的,其间只有一次急剧的突变──美国内战。生活条件不仅随着国家不断积累经验,而且也随着时代不断变化。可以想象,作为创新设计的一种体制,同时又或多或少是现实性妥协结果的体制,是要发生相当一些变化的。

宪法的制订者们似乎预料到了这种变化,因而在文献中对联邦制的规定使用了十分笼统的措辞,允许并鼓励对其修改。尽管这个体制已经扩充并且已经成熟,但它仍然是真正的联邦形式。全国政府不能取代强大的州政府,也不能干涉属于州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州政府不能取代国家政府,也不能侵犯属于国家的权力。起初有些州曾宣称有权在本州岛岛土地上“废除”联邦法律的实施,或者“行使”州的权力保护人民不受联邦政府约束。这些声明一直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到内战时就寿终正寝了。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当最高法院正式决定学校内的种族隔离为非法时,南部一些州又旧事重提,但这也只不过是小打小闹罢了。

不是所有在宪法中规定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符合最初设想的标准。除美国之外,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真正实行联邦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尼日利亚及德国,然而,美国的联邦主义就其广度,尤其是就美国特有的真正的联邦司法体制来说,美国的联邦制仍是这些国家中出色的典型。印度在大多数情况下实行真正的联邦,但在特定情况下,中央政府可以发布“紧急法令”,暂时将州政府搁在一边。也有一些国家在组织上是联邦形式,但实践中并不是真正的联邦。例如,巴西根据当权政府的不同情况,有时实行联邦制,也有时国家政府可以剥夺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州的权力。然而,它的正式组织形式看起来与美国的体制很相似。前苏联的情况也是个很有意思的例子。苏联宪法保障各成员国享有自治权,但是宪法又规定中央政府有权采取严格控制,甚至有权诸如通过各成员国的预算方案等。因此,尽管许多正式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明确表示确立联邦组织形式,苏联的制度实际上是单一制。随着信仰共产主义的体制的瓦解,一些明显带有联邦色彩的因素出现了──但是,前苏联时期就存在的民族主义势力的重新抬头正威胁着新生尚弱小国家的存亡。

 

国家权力的增长

在建国初期,对《宪法》做狭义解释者──即那些主张将全国政府的权力严格限制在《宪法》明文规定中的人们,与对《宪法》做广义解释者──即那些强调《宪法》本身“蕴含”着某些可以从条文中引申出来的权力的人们,在他们之间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以杰弗逊为首的对《宪法》做狭义解释者坚持认为,如果接受以汉密尔顿为主的《宪法》广义解释者提出的《宪法》的引申解释,将会是危险的。

当汉密尔顿作为财政部长,建议全国政府特许设立国家银行时,这场争论沸沸扬扬地达到了顶点。1791年,华盛顿总统要求任国务卿的杰弗逊做一个报告,论述拟设立的国家银行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杰弗逊认为,《宪法》中根本就没有关于准许全国政府颁布特许令的规定,如果这么做,就使全国政府的权力范围超出了《宪法》的规定。他坚持认为,政府的权力仅限于《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汉密尔顿为反驳这种意见,准备了一份理由充足的报告,论证蕴含权力的理论。他指出,《宪法》列举的各项权力都是指向一个终极的,而为此所采取的任何手段,除非是明确为《宪法》所禁止,都是允许的。华盛顿接受了汉密尔顿的观点,在国会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家银行的法案后,他签署了这项法律。

尽管全国政府建立了银行,但对《宪法》做狭义和广义解释之间的争论仍在继续,而不管杰弗逊作为总统,曾援引蕴含权力的理论来证明1803年兼并路易斯安那地区及1807年实行外贸禁运是正当的这样一个事实的存在。如果对于最终结果仍有疑问的话,则由最高法院来掌握这个平衡。在著名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影响下,最高法院做出的一些决定加强了国家的政权,促进了国家化的趋势。最高法院偏向于汉密尔顿的观点,这可以从最高法院1819年对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McCulloch v.Maryland)一案的裁决中反映出来。首席大法官写道,尽管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但如果目的是合乎宪法的,那么,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所有手段,如果与目的相一致而且不为《宪法》所禁止的话,也是合乎《宪法》的。这一裁决的根据是《宪法》第l条第8款的第18项规定,该条款规定国会可以制定所有“必需的和适宜的”法律,来行使它的具体的、指定的职能。该条款也经常被称为弹性条款,因为能够包容如此众多的法律!这一裁决否定了马里兰州对美国银行分行征税的权力,使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宪法》中的固定条款。

是内战的爆发给其余大部分关于国家最高权威的疑问划上了句号。《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条约和联邦法律只要与《宪法》保持一致,就是“国内至高无上的法律”,对各州的法官也有约束力。内战爆发之前,一些州宣称,州如果对联邦政策持反对意见,有权宣布脱离联邦,以求得问题的最终解决。但是,内战的爆发使问题得到实际的解决,最高法院随后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内战之后制订的第14条修正案为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根据,也加强了联邦司法的权威,使联邦司法有权审查州的行为,以保证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多年来,法院一直对第14条《宪法》修正案做限制性解释,限制它对各州的影响,但过去的几十年里,该修正案已成为在全国坚持确立美国人民民权和自由体制的工具,而对州政策置若罔闻。

在19世纪末期,改革者们指望中央政府在控制诸如大规模生产和运输托拉斯等具有社会破坏性生产方面成为他们的同盟军,因此,他们赋予中央政府新的有明文规定的权力。本世纪30年代大萧条,呈现在国家面前的是如此巨大的困难,只有全国性的政府才有可能有足够的力量来对付这些困难,从而国家的权力得到了强化。大萧条之后不久即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这就更要求有强大的国家权力。在随后的几年,由于冷战的紧张局势,由于世界缺乏领导,也由于很多人担心美国面临实力变弱的危险,国家继续维持战时状态。在现代社会里,没有相当的时间投入和具有强大的国家实力,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经得起一场大战。在混乱的世界里,战争和防御的需求不可避免地加强了中央集权的趋势。那些不希望有联邦政府而又希望有强大的军力的人无异是白日做梦。军队是政府的一个主要部分。大萧条对国家集权化的影响是相当大的,但相对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战后经济政策,包括朝鲜战争、越战以及冷战对集权化趋势的作用,又使得大萧条的作用显得无足轻重。

当然,并不仅仅是政治力量促使国家走向集权化。超越于民主之上的技术力量也在其中发挥著作用。汽车(及州际间的高速公路系统)及计算机,仅此两例,就革命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和美国的特性,而在这巨大变革的背后不存在着什么计划和预测。通讯工具的发展──电话、电影、无线电和电视──同样缩小了地区差异,代之以一个无形的、统一的同步网络,从而加强了集权化趋势。

最近,有一些人士呼吁归还部分权力和责任给各州,以阻止国家集权化的趋势。这些观点一直是那些为装得不够巧妙的种族主义,或者是企图证明为自身利益的那些看法是合情合理的。但是,那也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强大得足以完成重大社会目标的政府也同样强大得能够反对这些目标的实现或抑制它们的实现。对庞大政府的恐惧是否合理,以及将来是否有变化的可能,只有时间能说明。很多情况下,就像W.H.奥登(W.H. Auden)所说的:“时间什么也不说,只是说‘我告诉你如此。’”

国家主义的发展

最初,美国的白人只不过是移居的欧洲人罢了。随着他们的到来,还带来了欧洲的理想、观念和做法,并根据需要做些调整,使之适应新的初始环境。到大革命之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美国人不再是充当其它社会和文化在当地的代表了,相反,他们已经产生了强烈的民族意识,以及自身的富有生机的新文化。很难说从历史的哪一刻起,美国人有了作为美国人的自我意识,但是很多因素清楚地说明了美国人特有的性格发展。

大革命结束时,一位名叫克雷伍格(Crevecoeur)的法国移民在他所着的《美国农夫来信》中问道,“美国人是什么?是一种新人吗?”他回答说,这里原属于欧洲的一切都变成了一些新东西,变成了一个新的有别于欧洲的心理状态的个体。不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地理上,美国人都具有很强的活动潜力,虽然不像欧洲人那样生于斯,长于斯,但却与这个社会休戚与共。在这块受民主理论熏陶的土地上,他们创立了自己的国家和政府。

自相矛盾的是,这种非常的活动性和无根性促使美国人发展成为国家主义的一个特殊类型。1893年,美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克.杰克逊.特纳(Frederick Jackson Turner)在芝加哥的一次历史学家集会上宣读了一篇题为“论边疆在美国历史上的重要意义”的论文,特纳的“边疆理论”试图把美国特性的发展归结为有一个边疆的存在,这一边疆不断地召唤美国人从城市向西部发展。他总结说,正是这场开拓西部荒野地区的运动,使美国具有了自立更生和民主的传统。

特纳的理论在很多方面是不恰当的,并且它忽视了美国人过去和现在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理论很快在美国人的心中引起了共鸣。有一段时间,这一理论似乎成了完美的解释。它告诉美国人,历史学家们已总结得出了美国人凭直觉所感知的一切──他们与众不同,他们已经同旧的、腐败的欧洲体制彻底决裂,他们能够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创造,而且他们已经按自己的方式做了。他们席卷了整个大陆,所到之处,对土著美国人实行几乎灭绝的政策。他们以掠夺、购买和协商的方式取得原属于他人的大片土地。从佛罗里达州开始,之后又购买了路易斯安那的大片内陆地区,直到太平洋沿岸,行进中又占有了得克萨斯以及西南部的荒芜土地。即使海洋也未能阻挡他们前进的步伐,他们继续前进,取得了遥远的阿拉斯加和夏威夷。不论美国人走到哪里,都将自己的传统和体制带到哪里,最终在这些领土上成立了新的州。

这种取得新土地并将其归入美国新帝国的运动被称为“天赋使命论”。美国上至政府要员下至平民百姓,都认为吞并整个大陆,启蒙“劣等”民族,发挥美国文明的优势,以及扩大联盟是美国的使命。到19世纪末美国已经从大西洋沿岸扩张到了太平洋沿岸,正瞄准西部和南部做新的征服。

古典形式的天赋使命论在太平洋之岸结束了。但扩张的欲望并没有熄灭。19世纪中叶高涨的扩张运动,到19世纪90年代又重新兴起,持续到20世纪,发展成为公开的帝国主义。凭借其强烈的国家主义及巨大的财富和资源,美国又成功地兼并了夏威夷,从西班牙手中夺取了菲律宾、古巴和波多黎各,并据为美国的殖民地。它干涉中国的主权和内政(伙同其它国家一起),并声称有权充当拉丁美洲国家的行为和道德警察。

国家主义已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种主要力量,它经常超越其它诸多因素,包括社会阶级、种族、经济或意识形态等因素。当今世界典型的特点似乎是,所有的人民和他们的政府都具有强烈的民族意识,新近成立的国家更是如此。马克思主义者一贯认为,工人阶级的利益将使各国工人阶级联合起来,共同对付资本家。在现实中,国家主义势力如此之强大,以至没有什么跨国家的政治行动,只有欧洲共同体是个例外,欧共体本身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因为各独立的国家都对集权化趋势持审慎态度。可以说,大的多国合作也会轻松地超越国界。到21世纪,这些合作对政府会有怎样的影响,这将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政治问题。

甚至被称为民族解放的战争也倾向于带有国家主义运动的自我意识。尽管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持续复苏似乎是个例外,但伊斯兰教狂热的情绪本身就是一种超越国界的民族主义的宗教文化,伊斯兰的好战分子们认为边界是人为设置的。伊朗推翻国王的革命很显然是起因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但同样明显的是,革命者也是出于狭隘的国家主义的动机。与相邻的,也是伊斯兰教的伊拉克进行旷日持久的战争,就说明即使是在当今伊斯兰世界内部,国家主义仍有很大势力。

美国很早就形成了强烈的国家主义情绪,部分原因似乎是,许多逃离欧洲的移居者以此对抗欧洲的制度。其国家主义从开始起就具有多种不同形式,有些甚至自相矛盾。国家主义的发展,产生了几次世界历史上最感人的慷慨的国际行动,例如马歇尔计划,帮助重建了被战争摧毁的欧洲。但有些时候,它又发展成为一些非理性行为,这方面也有不少的例子。50年代,在过激的麦卡锡时代中轻率地指控“共产主义”,破坏了人们的事业和生活;建立在纯粹种族主义观点上的、二战时期把日裔美国人赶入集中营,是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仅因政治信仰问题而不经审判就放逐许多合法的但不具有居民身份的美国人的帕尔默袭击行动,也同样违反人权。不论是最好的行动还是最坏的,美国的国家主义都反映了美国社会的长处和弱点。更主要的是,它以强有力的方式显示了美国本身的力量。

美国人有许多东西值得引以为自豪。美国的政治思想在过去的200年里一直是世界启蒙思想。美国在经济上的巨大成就可能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为瞩目的。但是美国式的自豪也有其对立的一面,诸如马克.吐温及其它批评家所指责的美国20世纪初在菲律宾的帝国主义行径。一个民主的国家怎么在国内维持民主而在其它地方则大相径庭呢?民主也会在海岸线处停止吗(政治本该如此,但却很少如此)?

自豪感使国家陷入了军事暴行(如越南战争),这对于美国的制度尤其危险。一般情况下,战争与民主立宪制是格格不入的。民主强调公开讨论,而战争则需要保密,民主在异议和争论中得到发扬,而战争则压制一切由冲突引起的波澜(可以看到海湾战争中官方对新闻报导的严格控制)。民主是建立在以理性来解决问题的基础上的,而战争则借助强权和暴力──这是对法律和秩序的最大程度的破坏。民主注重个人的价值,而战争则用严酷的专制压抑个性。不幸的是,同样是在民主理论以及美国的历史基础上树立起来的国家主义,如果不加限制的话,就会导致毁灭产生民族自豪感的体制的严重地步。

美国人性格中最突出的两个特点,一是使命感,一是相信没有什么是美国做不到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是对上述两点的沉重打击。美国人怀着崇高的理想主义信念投入战争,试图“在世界范围内捍卫民主”。然而,在国内却存在着镇压民主,用煽动叛乱罪的条令对批评政府的行为定罪,把成百上千的人投入监狱。战后各战胜国为寻求本国的发展不惜牺牲民主原则的做法,也使得美国人的理想幻灭。高尚的理想主义和随后而来的理想幻灭,部分原因是因为美国人倾向于接受过分简单化的概念,这些概念将世界上的偶发事件的深远意义遮盖住了。

这之后,美国的政策开始转向国内,参议院拒绝批准总统关于加入国际联盟的申请,就是政策转向的标志。政府甚至将以前曾促进帝国主义发展的种族主义理论变成法律,采取限制性移民法规,有效地排除了某些种族,极大地限制了另一些移民的移入。在国内事务中,政府未采取任何行动来消除或减轻种族隔离及其它种族政策。实际上,政府采取的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又使美国恢复了部分自信,使美国人能够自豪地显示其强大的工业和科技。但随着冷战的到来和美国坚持只有美国和苏联是“世界的领导者”这一观点而带来了理想的进一步破灭。“其它国家必须接受两个‘超级大国’之一的领导”这一过分简单的观点,反映了美国对除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自己的强烈的民族主义缺乏认识。它阻碍着美国了解其它国家,尤其是那些被称为是发展中的国家,要求政治独立,不受强权干涉的愿望:这些理解上的失误很大程度导致了美国在东南亚的悲剧性发展,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过分夸大国家主义,致使许多美国领导人错误地理解世界其它地方的形势。例如,中东及中美洲当前的形势,部分是由于美国政策制定者的误解造成的。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


焦点透视:美国联邦体制下的州

 

《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宪法未规定授予美国的权力,也不禁止州政府行使,分别属于州或人民。〞该规定的措辞很清楚,但却成了纷争之源。早在1819年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一案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就在书面的决定中强调了国家的最高权威性。马歇尔写道,第10条修正案仅仅“表达”了授予国家政府权力,所以,从整个宪法的含义来考虑确定哪些权力的授予是暗指的这一问题是有必要的。

然而,在此之后。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罗杰.B.唐尼(Roger B. Taney)的领导下,提出了“双重联邦主义”的理论,认为每一级政府在各自的范围内享有主权。从1890年至1937年,最高法院运用这一理论否决了那些被认为是干涉州权的联邦立法。然而,在1941年。最高法院又一次改变了方向,出现了一系列支持联邦法律干预州及地方权力的判例,美国诉达比(United States v. Darby)一案是最典型的例子。在这个判例中,哈兰.费斯克.斯通(Harlan Fiske Stone)大法官(后来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 做出判决,认定公平劳动标准法符合《宪法》,并指出,第10条修正案“不言而喻地说明,所有未交出的权力归联邦所有”。

这种状况持续到1976年,直至最高法院在全国城市联盟诉乌瑟里(National League of Cities v. Usery)一案中以5比4的票数做出裁决,重新确立了第10条修正案的内容。在裁决中,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大法官代表多数派的意见,坚持认为第10条修正案保护“州的主权”的核心不受联邦政府的侵犯,因而据此发布了公平劳动标准修正案,裁定要求各州遵守联邦制定的关于最低工资及工时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这是40年来最高法院首次在州际间商务活动中否决国会的立法权威。

正如可以预想到的,下级法院也根据第10条修正案做出了一系列否定联邦法律的裁决,而许多裁决被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一个又一个对联邦权威的异议。1983年3月,最高法院明确宣布,将第10条修正案恢复至全国城市联盟一案判决之前的状态。1983年对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诉怀俄明州(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v. Wyoming) 一案的裁决虽未正式推翻1976年的裁决,但它的影响力之大,实际已达到了这个效果。这个问题是关于联邦政府有权实施法律,要求州政府及地方政府遵守《禁止就业中年龄歧视法》的规定,予雇员以保护。1985年,大法官们最终纠正了混乱的局面。加西亚诉圣安东尼奥运输局(Garcia v. San Antonio Transit Authority)一案的裁决推翻了全国城市联盟诉乌瑟里一案的裁决,要求州及地方政府遵守联邦制定的最低工资及工时的法律。

代表多数派意见的威廉.布里南(William Brennan)大法官认为,最高法院1976年的裁决并不是想“建立一个神怪的州的自治王国”,而只是要保护各州免于“联邦插手所可能造成的对各州分离的、独立存在的威胁”。最高法院并未解释为什么要求州遵守联邦最低工资及工时法律就是威胁,而是要求他们遵守联邦制定的年龄歧视标准就不是威胁。

因此,对第10条修正案解释的历史变化不仅反映宪法的复杂性,而且反映出持续的、细微的变化对维持联邦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建议读物

Stephen E. Ambrose. Rise of Globalism: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1938-1976. Penguin, 1976.*

Yehoshua Arieli. Individualism and Nationals in American ldeology. Penguin, 1966.*

Jack Bass and Walter De Vri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uthern Politics. Basic Books, 1976.

Walter H. Bennett. American Theories of Federalism.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 1964.

Chandler Davidson. Race and Class in Texas Politic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A study of power in one of the most powerful American states.

Daniel J. Elazar. American Federalism : A View from the States. Harper& Row, 1987.*

Daniel J. Elazar.
“The Evolving Federal System.” In Richard M. Pious, ed., The Power to Govern. Academy of Political Science , 1981. Pages 5-19.

Joel Garreau.
The Nine Nations of North America. Houghton Mifflin, 1980. Interesting examination of the political and cultural subgroups on the North American Continent.

Donald H. Haider.
“The Intergovernmental System.” In Richard M. Pious, ed. , The Power to Govern. The Academy of Political Science, 1981. Pages 20-30.

Jerome J. Hanas, ed.
The Nationalization of State Government. D.C. Heath, 1981. The effects of grants-in-aid on startes.

Arnold M. Howitt.
Managing Federalism: Studies i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1984. Case studies on a variety of issues.

Paul Luebke.
Tar Heel Politics: Myths and Realities.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90.* Examination of politics in a medium-sized American state which has had important effects on national affairs.

Frederick Merk.
Manifest Destiny and Mission in American History. McGraw-Hill, 1966.*

David Nasaw.
Schooled to Order: A Social History of Public School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An examin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political character through the schools.

Laurence J. O'Toole, Jr.
America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1985.*

Richard Polenberg.
One Nation Divisible: Class, Race and Ethnic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Since 1938. Viking, 1980.

Max J. Skidmore.
American Political Thought. St. Martin's, 1978.*
State Politics and Redistricting.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1982.* The influence of redistricting in the 1980s.

Anwar Syed.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American Local Government. Random House, 1966.*

Alexis de Tocquev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2 vols. Vintage, 1957.* A Classic view of American democracy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Douglas Yates.
The Ungovernable City. M. I. T. Press, 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