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l Warren
OPINION IN THE CASE OF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厄尔.沃伦
对布朗控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理由

南北战争之后的几年里通过的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宪法修正案保证美国黑人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现在将第一次大批入学的黑人孩子集中在隔离学校的做法,实际上使大部分黑人失去了充分参与促进美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机会。一八九六年,最高法院判定,只要为黑人开办的隔离学校和为白人开办的学校条件相等,则实行学校种族隔离的做法是允许的。但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人们对这种「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提出了异议,几个黑人家长--其中包括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奥利弗.布朗夫妇 --提出诉讼,要求当地学校当局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开办的学校上学。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一九五四年就该案所作的裁决突破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为后来几十年在种族平等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奠定了基础。


……黑人种族的少年们,通过他们的法律代表寻求法院的帮助,争取在非隔离的基础上与白人儿童一样进入他们社区的公立学校上学。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或容许种族隔离的做法,他们要求进白人儿童就读的学校,每次都遭到拒绝。这种种族隔离政策被认为是剥夺了原告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享有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在审理这些案件时,除了特拉华案外,都是由三位法官组成的联邦地方法院在审理普莱论辛诉弗格森案时宣布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一八九六年)拒绝对原告解除那种规定。按照这个原则,只要各种族得到基本上平等的教育设施,即使这些设施是分开的,也应视作得到平等的待遇。在处理特拉华州一案时,特拉华最高法院坚持这个原则,但它却命令白人学校接纳原告入学,原因是这些学校较黑人学校优越。

原告们争论说,实行种族隔离的公立学校是不「平等」的,也不可能使其「平等」,因此他们被剥夺了享有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这个问题显然是很重要的,因此本法院决定审理这个案件。

……下述调查结果表明,各案涉及的黑人和白人学校,就其校舍建筑、课程、教师的资历和薪金,以及其它「有形」因素而言,已经平等了,或者正逐步趋于平等。因此我们不能仅靠比较案件所涉的黑人和白人学校的这些有形因素来作出决定。我们必须注意到种族隔离本身对公共教育所产生的影响。

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不能开倒车,退到修正案通过的一八六八年去,也不能退到裁决普莱辛诉弗格森案时的一八九六年去。对于公共教育,我们必须根据其全面发展的情况,及其在当前美国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来加以考虑。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定公立学校实行的种族隔离政策是否剥夺了原告享有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今天,教育也许是州和地方的一项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义务教育法和数额庞大的教育经费都表明,我们认识到教育在我们这个民主社会中的重要性。在履行我们最基本的社会职责时,甚至在军队服役,教育都是必要的。教育是良好的公民品德的真正基础。今天,它是使孩子们认识到文化的价值准则,为以后的事业训练做好准备,以及帮助他们正常适应环境的一种主要的手段。现在,能否合理地指望一个得不到教育机会的孩子在他的一生中有所成就,是值得怀疑的。国家已承诺提供这样的机会,因此它是必须让所有人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享受的权利。

我们再回到那个问题上来:将公立学校的孩子纯粹按种族隔离开来,虽然为他们提供的物质设施和其它「有形」因素可能是平等的,但这是否剥夺了少数民族孩子接受同等教育的机会呢? 我们认为,这样做是剥夺他们接受同等教育的机会的。

在审理斯书特诉佩因特案时……本院判决,一个实行种族隔离的黑人法律学校,不可能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那些虽然不能具体估量但却能提高法律学校水平的种种因素」作出的结论。在审理麦克劳林诉俄克拉何马州当局一案时,法院提出,送入白人研究生院的黑人应与其它学生一视同仁,当时考虑的也是一些无形的因素,即「…他从事学习以及跟其它学生展开讨论和交换意见的能力,概言之,他学好专业的能力。」这样的因素更加适用于小学和中学的学生。仅因为种族不同就把黑人学生同其它年龄、条件相仿的学生隔离开来。会使他们产生一种以为自己社会地位低下的感觉,这种感觉可能在他们心灵和思想上留下难以医治的创伤。审理堪萨斯案的法院所作的判决,充分说明了种族隔离对黑人受教育机会的影响,但该法院仍不得不作出不利于黑人原告的判决:

「在公立学校裹,将白人孩子和有色人种的孩子隔离开来的做法,对有色人种的孩子造成了一种有害的影响。由于种族隔离得到法律的认可,这种影响变得更加严重;因为种族隔离政策往往被理解为表明黑人低劣。自感影响一个孩子的学习积极性。因此,得到法律认可的种族隔离政策会阻碍黑人孩子在教育和心理上的发展,使他们得不到在不同种族合校的制度下所能得到的一些好处。

不论判决普莱辛诉弗格森案时掌握了多少心理知识,现代法律权威是充分支持这一判决的。普莱辛诉弗格森案的判决措辞中,凡是与此判决相违的,均被否定。

我们得出结论,在公共教育领域里「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是行不通的。互相隔离的教育设施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因此我们裁定,本案原告和提出诉讼而处境与此相似的其它人,由于受所述种族隔离之害,已丧失了第十四条修正案所确认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