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与孟德斯鸠


现代立宪民主的思想基础植根于欧洲的启蒙运动,这个十八世纪的哲学运动反对传统的社会、宗教及政治思想;强调理性主义。这运动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是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和法国律师兼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

一六九0,洛克发表了《两篇关于政府的论文》,他主张所有合法的政府均以「被治理者的同意」为基础。他的学说深刻地改变了政治理论的探讨,并促进了民主制度的发展。

洛克主张自然法则,反对政府(特别是君主政体)是神授的;他论证自然法则与上帝的法则相同,这些法则保证人类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某些自由权,拥有财产及享有自己劳动所得的权利。洛克认为,为了获得这些权利,文明社会的人民与政府订立一项契约。公民须遵守法律,而政府则有权制订法律,保卫国家免受外国的侵害--一切均以公众利益为依归。洛克宣称,任何政府如果变得无法无天及独断专制,国民就有权推翻这个政体及成立新政府。

洛克的自然法则理论启发了欧洲及美洲大陆整整一代的启蒙哲学家,法国的卢梭、苏格兰的休谟、德国的康德、美国的杰裴逊及富兰克林莫不受到启迪。但是,洛克最重要的接班人可能是孟德斯鸠。孟德斯鸠跟洛克一样,相信建基于人民同意的共和政府,而不相信建基于按多数裁决行使权力的民主政府。一七四八年,孟德斯鸠发表了《论法的精神》,他提倡政府的行政、立法及司法分立和互相制衡,以此作为保证个人自由的手段。这个学说帮助奠定了美国宪法的哲学基础,即总统、国会及司法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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