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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美国人

煞风景的 “本国出生”规定

Akhil Reed Amar


《合众国宪法》不允许移民竞选总统。从历史背景看,这条规定有它的道理。然而,时代变化到有充分理由将要求总统必须是本国出生的条款进行修正了吗?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有这种想法。

密歇根州 (Michigan) 州长珍妮弗.格兰霍姆 (Jennifer Granholm) 是民主党 (Democratic Party) 一颗冉冉升空的明星 — 很可能在今后总统选举中争夺最高职位。

45岁的她已经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州的最高行政长官。这样的州是传统性的总统“发射台”。乔治.W.布什 (George W. Bush) 通过一个大州州长的职位入主椭圆形办公室 (Oval Office),他的4位最近的前任中有两位亦是如此。在他们之前,自南北战争 (Civil War) 后,18位大州州长中有7人当选为总统。

格兰霍姆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 (Harvard Law School),曾经一度是好莱坞 (Hollywood) 胸怀大志的女演员,既才华横溢又适于上电视镜头。她是个原则性强的公民自由论者,在哈佛她是享有盛名的《公民权利-公民自由法律评论》(Civil Rights-Civil Liberties Law Review) 的总编辑,并具有起着良好平衡作用的执法资历,曾先后担任过联邦检察官和密歇根州总检察长。她是家中第一个上大学的成员。格兰霍姆当然还是个女性,如果她青云直上入主白宫 (White House),那将挽救美国乃真正机会平等的国度的形象。

可只有一个问题。虽然格兰霍姆从4岁就居住在这个国家,但她不是“本国出生” 的美国公民,因而根据宪法不具备担任总统或副总统的资格。看来机会平等到此为止了。

当然还有最近当选加利福尼亚州 (California) 州长的共和党 (Republican Party) 人阿诺尔德.施瓦辛格 (Arnold Schwarzenegger)。他和格兰霍姆相似,也是多年的美国公民,但他同样没有资格担任总统,因为他也是在错误的国旗下出生的。(格兰霍姆出生时的国籍是加拿大;施瓦辛格的原国籍是奥地利。)

在一个由信奉平等梦想的移民构成的国家中,《宪法》(Constitution) 的“本国出生”条款似乎与美国理念不符。我们为什么不该将最高职位向那些已经把这个国家认作自己的祖国,并以数十年的忠诚公民行为证明他们的爱国主义的人们开放呢?

这绝非仅仅是个学术性问题。2003年7月,犹他州 (Utah) 国会参议员、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 权势很大的主席奥林.哈奇 (Orrin Hatch) 推出一项宪法修正案,提议将总统资格扩展至那些已经成为归化公民20年的人们。施瓦辛格当选州长的事实使加州新添了认真斟酌哈奇提案的几百万选民。

毫无疑问,法律传统主义者将劝告他们的同胞在改变开国元勋的制度前要三思而后行,这也合情合理。但是,《宪法》的制定者自己创建了作为留给我们的遗产组成部分的修正案程序。深入研究他们写入“本国出生”条款的内容有助于我们判断原先的合理性今天是否仍有意义。

总体上看,按当时的标准,《合众国宪法》极其赞同移民。从1701年延续至1870年的英格兰王位继承法 (English Act of Settlement) 规定,在英格兰的归化臣民永远不得成为下议院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 (House of Lords) 、枢密院 (Privy Council) 的成员,或担任范围广泛的其他官职。《合众国宪法》全面拒绝了这一传统,将众议院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参议院、内阁和联邦司法部门同样向归化公民和本国出生的公民开放。

1787年在费城 (Philadelphia),《宪法》上签名的39人中有7人出生国外,数以千计的支持《宪法》通过的选民也不是本国出生。美国最初的81位国会议员中有8人是国外出生的美国人,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最早的10位大法官中有3名,最初的6位财政部长有4人,最早的3位陆军部长中有1人。

只有总统和副总统的职位留给了本国出生的公民。甚至这条限制也被淡化,为的是承认在1787年已是美国公民的所有移民的资格,他们在独立革命期间来到美国并定居,这足以证明他们的忠诚。

那么缘何普遍主张移民的开国元勋们将一条排斥移民担任总统的条款写入《宪法》中呢?当想到一个穷男孩来到美国后,以自己的汗水和美德逐步攀登政治制度的阶梯,到头来却发现在最高职位上受阻,那么这条规定看来就是反对平等主义的。但是,在1787年,更为可能发生的情况是,一位拥有无限财富和大批随从的外国伯爵或公爵越过大西洋 (Atlantic),并用他欧洲的财富以几乎没有任何美国人可匹配的规模收买朋友和权力。虽然还没有这样的大人物来到我们的国家,但是防止欧洲贵族可能有一天以种种方式腐蚀美国民主的措施却是明智的。

《宪法》起草前几个月,一位杰出的美国政治家,邦联会议 (Confederation Congress) 主席纳撒尼尔.戈勒姆 (Nathaniel Gorham) 就似乎给腓特烈大帝1 (Frederick the Great) 的一个兄弟、普鲁士亨利王子 (Prince Henry of Prussia) 写过信,询问他是否愿意考虑来新世界 (New World) 担任立宪君主。虽然1787年几乎没有人知道这次试探,整个夏天在费城进行的秘密起草宪法的工作确实给广为传播的猜测火上加油 — 代表们在商讨将君主制强加于美国。最为流传的谣言是奥斯纳博格(Osnaburgh) 的主教,即乔治三世2 (George III)的二儿子,将被请来出任美国的国王。

“本国出生”条款显然证明这样的谣传不实,并因此缓解了对外国贵族的焦虑。开国元勋们还添加了一句,任何总统候选人还必须在这个国家居住了14年,但光有这一条还不足以消除人们的重重忧虑。

1701年的英格兰王位继承法也给这些焦虑火上加油,虽然该项法律禁止外国人担任所有其他官职,但对国家领导人一职却没有设置非本国出生的规定。事实上,该法案明确地考虑由外国人担任未来的君主,尤其是来自德国汉诺威王朝 (House of Hanover) 的君主。到1787年,3个名叫乔治的英国国王均出自于大陆的王室,但只有第三位确实在英国出生。

《宪法》制定者拒绝外国出生的国家领导人,意在拒绝所有的君主制残余。他们总的目的是创建一个平等的共和国。

然而,甚至对一个法律传统主义者而言,哈奇修正案也是极具说服力的。“本国出生”特定条款已失去其原初的目的,美国人如今可以撤消它,从而向开国元勋所持的普遍平等的理念表示最崇高的敬意。

即便哈奇修正案获得成功,美国人也并非首次巧解开国元勋有关总统资格的规定。虽然《宪法》从未明确说总统非男性不可,也从没像禁止未满35岁的人竞选总统而明确禁止女性,但它到是一直用“他”和“他的” — 而从未用“她”和“她的” — 来描述总统。《宪法》制定者长时间辩论担心总统会与英国国王相似但却一字未提王后。(他们当然非常熟悉王后 — 弗吉尼亚州 (Virginia) 就是以一位王后命名的,还有我们别忘了威廉与玛丽学院 (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 的名称。

19世纪时,有可能出现过只有男性方有资格担任总统的争论。但是,1920年通过的第十九条修正案 (19th Amendment) 赋予妇女明确的选举权利和相应的被选举的默认权利,从而该问题无从争辩。实质上,这项修正案要求《宪法》中原有涉及总统条款中的“他”从此应理解为“他”或“她”。

当然,如果《宪法》原本明文禁止女性总统,那么撤消它的同样明确的词语就可能是必要的。1971年通过赋予年满18岁者选举权的修正案,并未改变国会议员和总统须符合较高年龄门槛的明文规定。当年的扩大选举权运动为有望担任公职的女性所做的也就是奥林.哈奇今天提出为归化公民要做的。

预计哈奇的修正案能否成功尚为时过早。修改《宪法》是难上加难,要么召开新的立宪会议 —这从未有先例 — 要么至少以参众两院2/3多数票通过一项议案,再经3/4的州批准。自1805年以来,美国平均每10年才增添不到一项修正案。

但是,格兰霍姆和施瓦辛格在各自的大州首府坐镇情况下,两个政党均有支持哈奇修正案的强劲动力 — 不仅为了提高它们各党政治新星光芒的前景,还为了国家对平等和美国梦的总的承诺增辉。美国应成为这样一个国度:每个人的成长不应以州长为限。◇


阿希尔.里德.阿马尔在耶鲁大学(Yale University)讲授法律和政治学。经许可,本文编选自他的著作《美国的宪法:一次导游》(America's Constitution: A Guided Tour)。

  1. 腓特烈大帝:即腓特烈二世 (1712 - 1786),普鲁士国王 (1740 - 1786)。 —译注
  2. 乔治三世:(1738 - 1820), 英国国王 (1760 - 1820)。 —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