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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工作者及其技术助理申请美国签证须知

凡准备在美国进行现场表演和制作音像制品(电影和录像制品)的外国文艺工作者及其技术助理在申请签证之前应先从美国移民归化局得到批准书。批准书申请程序复杂,美国使馆建议美方主办单位、资助人和文艺节目制作人请一位曾为艺人申请过批准书的专业律师为这些文艺工作者申请批准书。根据不同情况,申请书分为以下几种:H、L、O、P 和 Q

注意:许多美方和中方组织者都认为如果主办单位是一个非赢利机构,现场表演不售票,演员没有报酬,他们就不需要批准书。这是错误的。在美国演出的外国文艺工作者不需要批准书的只有以下三种:

一. 持B类签证的业余演员不需要批准书,他们可以在美国自由演出。此类演员一般都有与自己的业余爱好无关的主要工作、职业或学业,他们除了旅行费不得有其它报酬。请注意,未成年演员必须被视为职业演员,尤其是那些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全日制学生。

二. 文化宣传演出:演出经费全部由外国中央政府承担,表演目的是向观众介绍该国文化,这类演出不需要批准书。由于这类演职员持B类签证,所以他们不得从美方得到任何报酬,美国赞助人、资助人或主办单位不能介入制作、不准售票,所有费用必须由派遣国中央政府承担。如果项目制作有美方参与,则需要向美国移民归化局申请批准书。

三. 在由美国公民和美国永久居民经营的录音棚里录制音乐的外国音乐家可持B类签证,不需要批准书。

如有其它疑问,请浏览美国国务院网页http://travel.state.gov, 或与签证信息话务中心联系。从中国国内致电者可拨打电话4008-872-333或上海本地电话(021) 3881-4611。从中国国外致电者可拨打号码(86-21) 3881-4611。请注意由此产生的国内或国际长途电话费将由致电者完全负担。